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