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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   【 , 第三?。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    》 第四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   ?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 ?      【。 ,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 ?      —。 , ,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  :  :  :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    》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 , ?      —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  —  : ,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      !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       】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  : , ,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九条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    【 ,第十一条 》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    】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    《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 《   ?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 ?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 ,   第《十五条?。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 ?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二十三条 【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