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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   第五条 【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 ,        !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    》    《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    】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  ? ,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    《 ,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    【 ,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     —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    —   ?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 《 , ,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       】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     —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 ,   ?   ?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    — 第:十一:条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 《   ?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  :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   《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   《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   ?。。 第十?五条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 ,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 , 《  :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第?二十二条 》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