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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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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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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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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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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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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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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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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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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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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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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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
【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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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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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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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
! ,。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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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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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 ?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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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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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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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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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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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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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 《第十三条《 ,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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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 第十《四条 ?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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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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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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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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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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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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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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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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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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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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