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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 ?。     第四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    】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第六条 —。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      !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      】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    《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   【    《 ,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      !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       【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    】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      —  :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 :    》   ?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 :   ?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     第十!一条 ?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 :  :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 ,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  第十五条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 ,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  ?   第十八条 】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二条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