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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    】 ,第三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     —第五条 《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第!六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     》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    】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      】  :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    —  :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    》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 ,     —   ?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 《。       【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  《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 ,。。     】。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        !。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       【 ,(,十一)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十二?),。行政、后勤管理混】乱常用急救》药品、?物资配备不足设备及!其他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直接影响及》时、准?确诊治 ! ,   ?第七条  医务人员!虽,按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为技术【事故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医救减轻!损害程度《 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定性后—十,天内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事故应!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表的格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省!级为二十三人或【二十五人市(—地、州)《级为十七或十九人】县(市、区)级为十!三或十五《人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科鉴定小组【负责本专科的—具,体鉴定?工作:   】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如有】分歧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  第十《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正》。式,通知:当事人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 【  《   第十一条【  鉴定《费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付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一》方负担 !    《第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四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病员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最高不超《过六百元未满三【周岁的最高》不超过三《百元 —    》 第:十三条 《。 医疗事故补偿费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 !     【因进修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和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接,收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协:议支付 《     !第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参照—因发生意《。外的事故《处理;属企业—职工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属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可按困难户—给予适当救济 !     第十!五条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或?寻衅滋事的》、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 ,     第】十六条  在—职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单?位借用、聘用—或进修期间》对医疗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受行政处分的—。由其原所在》医疗单位或原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学校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对医疗!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给》予前规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毕业或《令其:退学 】    第十八条 ! 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发,现事:故苗头?不及时处置的或发】生事故后扯皮—推诿、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不及《时正:确处理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 干扰鉴定委—员会工?作或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由公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 对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