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正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