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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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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办案机关提出—;,
【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检,验、确认、鉴定【;
》
《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 《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
《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
— ,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工【。作
?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凭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可—以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资料等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饰品、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委托有关!法定机构作技术、】质,量鉴定并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
】
:
?。 第十六条 【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与办《案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范围【、基准日;
!
! (二)价格鉴证依!据;
】。 】(三)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
《 (四)!价,格鉴证结论;—
,
《
: , (【。。。五,),对价格鉴证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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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
第!。十八条 《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裁定工作
!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结【。论书告知涉》案财物当事人—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办案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办案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
, 价格鉴证】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并送交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跨地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共同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或—由共同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授!权相关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 , (一)【价格鉴证《机构未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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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鉴证机》构,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
》。。 (》三)价?格鉴证机构因违【法被责令整改的;】
【 ,。 (四)!价格鉴证机构被吊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 ,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过】程中涉?及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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