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
【
:
,
》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办案机关【提出;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
:
【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检验【、确认、鉴定;
】
】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 》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 《。 ?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
:。
【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工:作
?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凭!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可以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资料【等
: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饰品、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委托有关法【定机:构作:技术、质量鉴定并】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与办案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范围、基】准日;
【
!。 (二)价格鉴证依!据;
! 【(三)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
《 《 (四)》价格鉴证《结论;
】
】 (五)对价格鉴】证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
【 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
《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裁定》工作
》
?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结论书告知—涉案财物当》。事人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办案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办案!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
,
》 :价格鉴?证,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并送交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条 【跨地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共同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或,由共同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授权相关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
》 (》一)价格鉴证—机构未设立的—;
:
?。
】 :(二)?价格鉴?。证机:构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
,
【 (三)价!格鉴:证,机构因违法被责令】整改:的;
?
】 (—四)价?格鉴:证机:构被:吊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
》
【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过程中涉及】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