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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 ,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    《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 ?      —。。 ,。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    《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   第十六条 】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 ,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  《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     —。第二十条 》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 :  ?   第二十一条 !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