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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三条 》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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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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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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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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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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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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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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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
! ,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 —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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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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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
》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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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 第二十条 !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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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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