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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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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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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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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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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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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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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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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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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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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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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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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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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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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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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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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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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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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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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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