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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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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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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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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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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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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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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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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 —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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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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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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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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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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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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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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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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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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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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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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