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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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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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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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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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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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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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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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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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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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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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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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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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 第十七条 】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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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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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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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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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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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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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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