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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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 第十四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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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 ,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 :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 , 》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
, , 》 ,。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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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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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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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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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
【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
《。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 】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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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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