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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三—)房屋买卖》。; :  —     》  :(四)?房屋赠与; — 《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四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  ?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第十四条 》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九条 —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