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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三)房屋!买卖; 》。 ?   ?      (四】),房屋赠与; 【 ?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