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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  :(三)房屋买卖; ! :      】。。 ,。  (四)房屋赠与!;,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七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   ?  :第十四条 》。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