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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三)房屋买!卖;  !       【(四:)房屋赠与; ! , :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五【条 :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十条》 ,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