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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三【。)房屋买卖; !     【    (四)【房屋赠与; —  —   ?    (五)房屋!交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 第八条 》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