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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   ?   (三)房【屋买卖; 】 ,  :      — ,(四)房屋赠—。与;:。 ,   【      —(五)房屋交—换 :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 第四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 :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 :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     【第八条 《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     》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     】   ?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   —   ?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二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    《 ,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