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 建标库

第三节导游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第四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二)在讲解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核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