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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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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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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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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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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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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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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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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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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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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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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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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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第》十五条 《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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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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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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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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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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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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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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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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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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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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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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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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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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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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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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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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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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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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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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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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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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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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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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