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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 :   《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  ?   第十二条 】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  第二十》二条 ?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