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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 第十?四条 ?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