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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第七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