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九条 —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