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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   ?第十五条 》。。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    第十—六,条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