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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九条 ?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第十】一条 ?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  《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 ,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