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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  ?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第十八!条 :。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    》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