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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第十一?条 :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第十二条 》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