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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   《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  :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   ?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     —第十条  》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    】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 ,   ?  第十二》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 《  :   第十三—条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 ,。 : ,    第十—五条  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 ,     第十六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 《     第十七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 《   》。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 》。。    《   ?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   ?    《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         !。(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 ,。  :    《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   ?      —(三)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 ?。      —   ?(四)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   第二十条 】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 第:二十二?条  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 — ,      】  :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       !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   ?  :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      !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室)【  【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    【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