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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第四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