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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第四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五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