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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    第九条 】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    第十二条 !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