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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八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第十九条 】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