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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八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第十九】。条 :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