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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