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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第四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 第十一条 —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第】十九条 《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