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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第九条《 ,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七条 ?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