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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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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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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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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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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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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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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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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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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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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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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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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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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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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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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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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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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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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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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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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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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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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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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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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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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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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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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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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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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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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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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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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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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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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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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