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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五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 , ,第十一条 》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第,十二条 《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