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     第七条!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   》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 ?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 ?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  ?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 ,。 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 :  :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    》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    》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