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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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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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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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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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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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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本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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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兵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毁损《会计论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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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泌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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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广《统一登记《、,核算
】 : 各?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建账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工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将未实行建账监!管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作为会—计资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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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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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空白现金收支凭证】、,空白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及时:。清算债?权,、债务保证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 各《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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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要求附?。注或披露《。的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附】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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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划期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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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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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验收】认可
】。 ? 第十四条 —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单位的印《章和支票应当分开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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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在【签署报销凭证—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和不作【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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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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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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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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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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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完!会计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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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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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终止的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对财产、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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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亿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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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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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汁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者其他?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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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监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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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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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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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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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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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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