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发布的《四川省江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