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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 ? 《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 ,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    【 第:六条 ?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 ? : , ,  第?八条 ?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 》    《第十条 《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 ,  第十一》条  ?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 !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