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价格、票据、规费、证牌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的客票、货票等道路运输票据。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规费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擅自收取的费用。

    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除有权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减免。

    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车辆,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证件、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营运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