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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 ,   第五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 ,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 第二十七条— ,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第三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