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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八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第十六?条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第十七条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 第二?十五条 《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 第二十七条 【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 ,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