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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八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一条 》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