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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 ,    第》十一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 ,    第十—七条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  第二十八条 】。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第三十七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