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测绘项目除外。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