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二节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

    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划设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客运车辆、校车和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者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第四十条  左转弯的车辆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第四十二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在站外强行要求停车;

        (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三)不得违反规定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

        (四)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不得在货载车厢内站立或者坐于车厢栏板。

    第四十三条  乘车人与驾驶人共同饮酒的,应当劝阻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乘车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应当主动拒绝乘坐,并劝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