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和手语节目;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和供给以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