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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湿地管理 】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第十一—条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 ,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 ,    (》五)保?障措施 —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 ,   ?。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 : :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    【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 ?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