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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湿地!管理 《 , :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    (五)保障!措,施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   》  第十三条 【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 》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   ?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 ,  :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七条 《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第十八条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