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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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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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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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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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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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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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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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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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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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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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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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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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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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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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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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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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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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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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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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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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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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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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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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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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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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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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