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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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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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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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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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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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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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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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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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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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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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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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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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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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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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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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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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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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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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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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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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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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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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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