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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湿地:管理 》 《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       (五!)保障措施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  :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  ?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   —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   — ,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七条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