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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湿地管理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  第十一条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 ,。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    《。  :  (五)》保障:措施 【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  《   ?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  :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 》。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 ,。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  《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