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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湿地管理 》 》 :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  》  :  :  :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 ,。  ?       (】五)保障措施—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 :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  :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  —  :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