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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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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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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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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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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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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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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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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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二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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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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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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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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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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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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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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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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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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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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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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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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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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