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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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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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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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 ,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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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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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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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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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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