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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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
】 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 第五—。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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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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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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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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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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