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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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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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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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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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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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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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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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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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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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