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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  :  :第六十一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关》机,构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深圳中外房地产!导报公告 【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 ?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登记机构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具体【登记规则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六十四—条 :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机构?对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  :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