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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     为—进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 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 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  — ,  一、《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      (一)!办理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      【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      —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      — ,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 :   ?   ?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    】   ?。 ,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   ?    《  (七《)计生育《兼职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一、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  :  :    (一)基】本,材料 】。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仂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2《.全家户《口本  !  : 3.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 , , ,。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 《    5.—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    6》.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b》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 》 ,   ①《第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 》   ?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 ?  :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 , : ,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       【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    —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迂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    《2.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        】(1)拟生育第【。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     》 (2)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个子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      (【3)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  》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 ,。    —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  —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 《。 ,     【资料 】    3.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    —  :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   》      (2)!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  4.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     》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胎或生—育第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都门办!理 《      】   (二)出【生,人户、?随迁:入户的在《拟人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      (三】)拟生育第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_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     】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    四、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力,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 :     五、办!理时限 】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   《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     六】、办理结果》 , 》    证明办理部!门对符?。台要求的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 ,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市,外迁户人员中有超生!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    》 ,。七、证明的有—。效期: —  :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 ,八,、证明的撤销 !     【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或所持“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办理【部门发?现后应撤销计划【生育证明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 》 , , ,    《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    】 十、生《效时间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