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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
》 《为进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 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 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
一、!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 ? (《一)办理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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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
《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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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
,
,
《 》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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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计生:育兼职?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 , 一、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
【 : (一)基本材料】
,
—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仂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
— , 2.全家户口本】
,。
】 3.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 5.》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 6.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b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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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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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
》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 :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
,
—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
】 :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 , :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迂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2.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
— — (:1)拟生育第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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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个,子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 (3)【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
: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
【
《
资料
】
》 3》.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
【。 ?。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 ?。 《 (2?)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
《 4.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
《
,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 《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胎或生育!第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
》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都门办理
【
— : (二)【出生人户、随—迁入户的在》拟人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 (—三)拟?生育第?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_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
】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
四、办理!程,序
《
》。。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力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 五》、办理时《限
】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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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
六、【办理:结果
【
: ?证明办理部门对【符台要求的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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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户人员?中有超生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
?。
七、证】明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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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八、证明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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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或所持“】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办理部门—。发现后?应,撤销计?划生育证明》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
—
: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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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生效时【间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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