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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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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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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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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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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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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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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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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