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
】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
—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
》。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
《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
【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
,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
:
,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