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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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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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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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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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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