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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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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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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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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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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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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