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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    —。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 ,  第八条 —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十二条 【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第十五条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六条 !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第十七条 —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     》第十九条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二十条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  第二十二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二十三条 》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