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第三条 【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 , 第五?条 :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
第七条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
—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第十二条 !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 第十?八条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第十九条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 , 第二《十条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三条 ?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 第二十四条 】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