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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   ? ,第四:条 :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    》 第七条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第十六条 !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第十九条 】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    第二十【条 :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