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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 :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  :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  第?十,五条 ?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  :   第十六—条 :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第!十九:条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二【十条 ?。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 :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