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 第八条 【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
,
—。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 第十一条 】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 第十四条 —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 第十七条 【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 第十九条【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二十【。。条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