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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 ,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   《 ,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 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      【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 《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 , 《  :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   第十三条【 ,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 ,。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  第十七条 【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第十八条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  第十《九条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  第?二十:。条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 ? , ,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二十三《条 :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    — ,第二十四条 —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 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 ,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