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宜居】环境
《
,
【 第五十二条 】。 : 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
?
《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
?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
】 第:五十四条 — , 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
—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 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