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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 ,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  :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 ,     》 ,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 ,。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 》 ,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