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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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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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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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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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
》 第三十九条 !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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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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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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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
】。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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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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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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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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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 【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
? 》 (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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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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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
【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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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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