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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 ?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 ,。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  :     》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  :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 : : ,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 《  :     》 , (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 , ,     (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 】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