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第三十八条 】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    《 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  《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  》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 ?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        】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 ?   ?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   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   《 ,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     》 , ,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 《    《。    (》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   ?   (《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 【    》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 ? ,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