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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 , ?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 ?    》 第七十三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七十四—条 :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