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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第十二—条 :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 : , ,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第十五条 】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十六条 】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