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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第十五条 】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