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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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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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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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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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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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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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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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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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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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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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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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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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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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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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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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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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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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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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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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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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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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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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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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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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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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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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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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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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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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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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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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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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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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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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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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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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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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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