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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  第十四条 【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