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 第九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二条】 ,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第十三条 》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