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第七】条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    — 第八条 》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一条 】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十六【条, ,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第十七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