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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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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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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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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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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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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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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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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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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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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第六条 】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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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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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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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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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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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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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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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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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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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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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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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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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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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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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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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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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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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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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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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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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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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第十三条 】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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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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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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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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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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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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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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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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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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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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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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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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