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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 《 ,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 ,。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     》第五:条 :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   ?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   ? 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 :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  第九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 ?。。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 :。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     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十六条 《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   》。  第?十七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