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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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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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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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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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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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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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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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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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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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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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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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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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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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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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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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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第八条 《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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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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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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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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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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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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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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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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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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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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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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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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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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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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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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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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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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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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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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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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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第十五条 】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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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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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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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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