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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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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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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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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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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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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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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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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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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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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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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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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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
第!六条 ? 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生育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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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变更或调整!情,况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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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 第八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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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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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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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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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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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之日【起20天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并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注:入生育?妇女的实名》制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生育妇女本人,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
》 , 第十条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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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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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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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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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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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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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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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第【。十一条 《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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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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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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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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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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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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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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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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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 ? 第十四条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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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 妊娠妇女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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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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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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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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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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