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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 (个人违法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有关:事项) 】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