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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