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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     第十条 !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