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
第十条 !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