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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  第十条 —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