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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第十条 《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第十八条 —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