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