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 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