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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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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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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