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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七条 !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 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