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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 第二十七条 【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