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第十条【 ,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第十七】。条 :。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有关事项) 】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