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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六条 》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   ?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