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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 :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  第四条》缴费主体)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第五条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 ,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  第七条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   【  :第八条征缴管理【。) ?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九条基—金来源)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    —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    【。  :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 》       【。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 》   ? 第十?条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   (一)生育】生活津贴; —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    【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预:。决算) —。。 :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  :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 《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  :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 ,。 :  :。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     》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   ?  :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   【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 , ,    《    (二—)本人的身份证【;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 ? (审核与计发【)  】 ,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   ?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经费) ! ,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 !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法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    》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      —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    【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有关事项)! 》   ?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