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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执!法监:督 》 :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  :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   ?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 ,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   第三十八条 !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派驻:本,镇(乡)、街道的】城管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告知其所属】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