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等服务。

    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七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