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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集 — 》     第七条 !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实行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结合【的征集方《式, 》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同一企业或】者经营者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 ,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补》。贴资金区县财政每年!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九!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向社会】征收 —   《      (一)!对发电(含》水电、火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 ?   ?     》 (二?)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制品销售!额,为依据按照1‰的比!例,征收; 】      —。   (三)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      —(,四)对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 !    《    (五)【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5%-【。3%的比《例征收; 》     ! ,。   ?(六)?。对按照旅店业或者】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3%》的比例征收; !    —   ?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统一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暂时按【照幅度下限执行【;第(六)项—规定的一定规—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并实行《按月征收;不能【按,月征收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当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实行查核《征收:   】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并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 【     !第十二条 》 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如【实报送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价格、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并于《。。每月的25日前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金《额 【  :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制度及!时,统计和汇总征收情】况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  《  :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认为其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有错误的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    】 退还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在】下,一个缴纳月》抵缴或者由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   ?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   ?。。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 ,     】第,十七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  :。。  第十八条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 第十九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进行核—查;缴?纳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