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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征集 ?   !  第?七条 ?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实!行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结合—的征集?方式 —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同一企业或者经【营者不得重复征收不!同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 ?    第八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补贴资【金区县财政每年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九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向社会?征收 《。。      !   (一》)对:发电(含水电、【火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的比例征收; ! ,      !。  : (:二)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制品销—售额为依据按照1‰!的比例征收》; 【     》   (三)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 ,   —。      (四)!对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3%的比例征收 】; —   ?    《  (五)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1《.5%?-3%的比》例征收; 】 ,    《     (六【),对按:照旅:店业或者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3%【的比例征收; 【   【    《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统一!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暂时按照幅度】下限:执行:;第(六)项规【定的一定规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并实行按月!征收;不能按月征】收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以【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当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实行查核征收— —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并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 】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如—。实报送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价【格、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并于—每月:的25日前》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  :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金额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金额 【。。 ?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制度及时《统计和汇总》征收情况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收:基金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认为其《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有错:误的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 《  : , 退还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在下一个【缴纳月抵缴或者由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手《续  】   第十七条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足  ! ,  第十《八条: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     第—十九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进行核查;缴纳】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