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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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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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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举报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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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者个【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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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
《 (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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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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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六!)其他?专利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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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
? 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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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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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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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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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行政区—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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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执:法要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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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执法—方,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 :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 ?(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登记保存—;
】 , (【三)现场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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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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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六)调查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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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二十八条 ! [:技术鉴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聘请专利有【关方面专家对—。专利侵权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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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会展专利保护]!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参展商在合同中】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查!验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的》专利有效证明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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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所在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开,。展专利监管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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