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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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三条】 [举报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者个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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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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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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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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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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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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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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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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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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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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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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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 跨行政区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 [:执法要?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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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执【法方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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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 《 (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登记?保存;
【
》 , (三—)现场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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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
【
: :。 (五)】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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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调查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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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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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技术!鉴,。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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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聘《请专利有关》方面专家对》专,利,侵权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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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展》专利保护]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参展《商在合同中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查验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的《专利有效《证明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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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所在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开展专—利监管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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