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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 ,   《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 , 第三条 》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 —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  》      —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      】  :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条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 :   ?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 ,       【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 :    》。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  :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    【   ?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   第十一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     —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        !。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    《。。 ,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    》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        !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      【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 :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      !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    》  :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 , 《   ?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     》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    《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   【  :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       【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  第十六条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    —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    —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 , ,  :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