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 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     !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    《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 ,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      —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   —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 ,   ?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    】  :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  第十一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   —     》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  —     》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 ,  《。。     》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       【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     !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 , : ,       【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  《    《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      】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     】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       】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  》   ? , ,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     》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  :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 ,   —    《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     第十【六条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 ,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  :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 :  《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