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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 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 :   《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 :     【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条》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 ?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     》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     】  :。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 ,   《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 , ?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 , 《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      —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 :      】。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   ?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     》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  》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   —    《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        】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 ?        !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 》    《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     》 ,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 ,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 ,     【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 ?       【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      —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 》  :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     》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 》   ?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       【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     第十六】条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    【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  ?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   — ,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    《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   》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 :   ?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