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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 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 ,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      —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 《        】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 :   《    《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   —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 ? :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 ,。 ?  :   第十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     !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     !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  : , ,第十一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 ,。     【  :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    —。   ?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       【 ,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 》    《   ?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      —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 :   ?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   》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   ?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 《    《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 : :。       【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  》    《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 《 ,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 :。 :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 ?   ?。  第十六条 【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 ,   ?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    【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  —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