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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  :   第三条 【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 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 :。       【。 ,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  :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条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  :。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     !   ?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 》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   【    《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 : ?  :  :  :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 ? ,     》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 ?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 《  :   ?  :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   》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        】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   ?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  —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       】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 , :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      !  :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    —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 ?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   》    《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      —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    》   ?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 《      —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 《    《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  —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    —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 , ,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  》。   ?第十六条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 ,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 ? ,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 :   ?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   》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 《 ,       【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  ? ,    《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    【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