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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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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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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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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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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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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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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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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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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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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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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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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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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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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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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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四)服刑!人员
! 第十条— ,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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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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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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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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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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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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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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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
—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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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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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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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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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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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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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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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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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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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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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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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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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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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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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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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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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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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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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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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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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 第三十《。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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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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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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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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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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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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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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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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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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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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