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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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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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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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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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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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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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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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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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 第《六,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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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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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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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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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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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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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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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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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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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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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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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五条】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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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六条 】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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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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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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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九条】 :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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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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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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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二十五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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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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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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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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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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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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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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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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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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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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