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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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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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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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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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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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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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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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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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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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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第六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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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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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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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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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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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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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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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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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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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四)服【刑人员
! 第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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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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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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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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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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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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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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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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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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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五条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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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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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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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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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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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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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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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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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九条 —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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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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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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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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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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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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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二十五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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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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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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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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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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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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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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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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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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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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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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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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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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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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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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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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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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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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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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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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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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