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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目录 《 ,。 , 《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   《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    第》七,条  ?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  ?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 ,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 :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 , (四)《服刑:人员 》 :     第—十条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第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    第十—八,条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  《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 ,    》。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 》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 :     第二!十条: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 ?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八条  !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四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