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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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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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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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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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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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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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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五条 】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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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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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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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第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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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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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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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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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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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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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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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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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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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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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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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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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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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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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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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五条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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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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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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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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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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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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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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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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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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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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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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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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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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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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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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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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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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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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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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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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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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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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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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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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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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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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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 第三十》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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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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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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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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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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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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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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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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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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