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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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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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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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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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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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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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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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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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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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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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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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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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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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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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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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第十三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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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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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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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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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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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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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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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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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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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
【 第二《。十条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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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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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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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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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 , 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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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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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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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
: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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