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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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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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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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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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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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 第》。六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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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四,)服刑人员
【
《 第十条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第十三!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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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 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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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 ,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六条 — ,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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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 第十八条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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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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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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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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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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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 第二十五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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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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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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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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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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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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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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