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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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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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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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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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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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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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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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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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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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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第九!条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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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 , :(四)?。服刑人员
】
: ? 第十条《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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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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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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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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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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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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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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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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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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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
《。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第十九》条 :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
: ?。 第:二十条 —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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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
—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
?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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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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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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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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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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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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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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