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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 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五】条  ? ,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 ,  ?  :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   第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     【  :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      —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 :   ?  :   (四》),服刑:人员 【   ?  第十条 —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  :     》。 (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 ,。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     第十三】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 , ,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     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   ?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    第十八条 !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    》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    —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九条— ,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 《    第》。二十条   —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  —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     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 《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 :。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 :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 ,。   第三十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三十四条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     【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