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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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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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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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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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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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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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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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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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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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户代】表为一户一名
】
》 第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 (》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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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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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
【。 : (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
【 ? , , (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
》 第九条 》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四:)服刑?人员
! : ,。第,十条 《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 因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或】。者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
?。。
》 《(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
,。
: (】二)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 (!三)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
—
】 (四)【。系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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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 , ? (六)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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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
—第十三条《 :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 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确权证书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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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确权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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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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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损毁、丢失【或者承包方分户、】离婚:需要补发、》换发确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予以办理】
】 第十五条—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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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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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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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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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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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 ?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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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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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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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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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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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重新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换发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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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其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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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持承包》。合,同申请登记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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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应当遵守土地利】用规划?、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并!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未按照】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机动地、复垦【。。土地、新开垦土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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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承包期的作物本办法!实,施前已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本—办法实施《后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作相应?处理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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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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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二:十五条 《 ,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方之间—自愿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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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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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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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
【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可!以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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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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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
—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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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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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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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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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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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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