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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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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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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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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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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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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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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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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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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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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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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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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九)工伤康复费;!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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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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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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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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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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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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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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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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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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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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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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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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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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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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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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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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