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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