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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   ?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三条 ?。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