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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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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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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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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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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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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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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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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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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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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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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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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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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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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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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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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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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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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四条 》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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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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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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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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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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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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