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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    《第十九条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     —第,二十一条 》。。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