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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  (九)》工伤:康复费;《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三条 【。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