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 第二十三条— ,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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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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