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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四,条, ,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