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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第十三条 !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