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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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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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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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六条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九)?工,伤康复费;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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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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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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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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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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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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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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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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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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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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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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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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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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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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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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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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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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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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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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