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 ,第十四?条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 第十?七条 ?。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二十三条 】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 《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