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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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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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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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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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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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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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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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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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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 : (一)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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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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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工】伤康复?。费;
《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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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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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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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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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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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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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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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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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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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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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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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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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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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第二十二条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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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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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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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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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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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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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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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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