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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   ?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 ?    《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  —  :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 , :     》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    —   ?  (九《),工伤:康,。复费; — :    《   ?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 ?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    《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 《   ?。 ,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 :    》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 《 , ,。     》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   ?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 《 ,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 ?    》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 ,  :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 ?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