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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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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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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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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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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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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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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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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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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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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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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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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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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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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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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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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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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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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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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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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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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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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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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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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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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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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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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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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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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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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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