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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 》   ?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     !第六条 《。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  第十条 —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第十》一条 ?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