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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    《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 第五条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   —。  :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   》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    《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  《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十四条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 :   ?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