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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 《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  :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     》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