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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     第五条!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 ,     》   ?。。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 :   》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   ?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  ?   第十条 【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  :第十:五,条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