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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   —     》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    《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   【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  — ,   ?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 》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